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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6、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